(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科文与李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科文,李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7号原告周科文,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李新,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科文诉被告李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科文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科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得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