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传珍与何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珍,何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62号原告:刘传珍,女。被告:何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珍与被告何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冉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光彩城大市场D区8号楼门面房(房屋产权证第**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孙云华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淮海南路331号凤池新村南2#楼房屋一套予以担保(房地权字第XX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何冉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光彩城大市场D区8号楼门面房(房屋产权证第**号)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刘传珍提供担保的孙云华名下位于宿州市淮海���路331号凤池新村南房屋一套(房地权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变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