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何道洪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91号罪犯何道洪,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道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9日交付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执行改造,2007年11月7日调入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道洪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分包工种,能较好地完成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21.2分。本次减刑履行没收财产1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道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