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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董炳森与戚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炳森,戚旭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1号原告:董炳森。委托代理人:谢慧。被告:戚旭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炳森与被告戚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戚旭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戚旭云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炳森撤回对被告戚旭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董炳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超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