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恢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潘培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培宝,肖宝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潘培宝,居民。被执行人肖宝栋,成年,居民。申请执行人潘培宝与被执行人肖宝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培宝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本院恢复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东民一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肖宝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潘培宝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