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君与刁鹏、于雪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鹏,李君,于雪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刁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君。原审被告于雪霜。上诉人刁鹏因与被上诉人李君及原审被告于雪霜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告于雪霜的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而上诉人刁鹏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牧野区,故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