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徐州达一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朐兴国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达一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临朐兴国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达一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工业园北三环三星雕塑向西600民路北。法定代表人高建辉,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朐兴国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宫家坡村南。法定代表人孙志国,经理。本院在执行人徐州达一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朐兴国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商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苏宪刚执行员 刘长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