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青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务工,住贵州省湄潭县。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4)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6日,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青田驶往丽水方向。当日18时38分许,途经温寿线102km+887m(青田县腊口镇腊口村)路段,碰撞路边行人吴某,造成吴某受重伤(二级)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青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被害人吴某抢救过程中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的身份信息、侦破报告、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丽水市中心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酒精测试结果单,证人金某、黄某的证言,青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青公物鉴(2014)2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青田20140906181)、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车辆属性鉴定报告(青田2014090618381)、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青公交认字(2014)第0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案发后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