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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综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因工亡待遇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综文,延安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民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孙综文,男,67岁,系延安市城市管理局雇工贾兰的丈夫,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西沟村。被执行人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建朝,系该局局长。孙综文申请执行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因工亡待遇争议一案,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延劳仲案字第1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城市管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丧葬补助金19524元及抚恤金并承担执行费。后被执行人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将上述全部执行款项交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人孙综文领取了全部执行款4648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执字第00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裴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