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灿、胡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灿,胡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430号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联社理事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委托代理人肖伟,该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灿,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安化县人。被告胡向华,女,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安化县人。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灿、胡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王灿、胡向华庭外和解,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XX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