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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友利与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郝保英、熊寿军、武汉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友利,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郝保英、熊寿军、武汉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朱友利被执行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郝保英、熊寿军、武汉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友利与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郝保英、熊寿军、武汉大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527.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继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