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龚子胤与王苏鸽、徐文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子胤,王苏鸽,徐文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龚子胤,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丛志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苏鸽,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徐文怡,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朱振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子胤与被告王苏鸽、徐文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徐文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徐文怡认为被告徐文怡的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独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王苏鸽的住所地在嘉定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据此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徐文怡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文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徐文怡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周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独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