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袁克银与何海天、郭启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克银,何海天,郭启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袁克银,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杜在利,会宁县头寨子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何海天,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郭启建,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克银与被告何海天、郭启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克银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郭启建不是本案的被告,其起诉错误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海天、郭启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克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克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袁克银承担。审判员 王 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云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