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一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朱元生与被告石永红、朱伟、五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生,石永红,朱伟,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一初字第1036号原告朱元生,男,……委托代理人匡和平,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永红,男,……被告朱伟,男,……被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在地址祁东县洪桥镇石门路龙门巷。法定代表人周倦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元生与被告石永红、朱伟、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元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元生就损害赔偿问题已与被告石永红、朱伟、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其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元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朱元生负担。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人民陪审员 王有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丽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