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9-17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侍某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侍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刑二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侍某。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4]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侍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华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间,被告人侍某在本县合德镇境内盗窃作案3起,窃得汽车轮胎及轮毂各4只、电动车电瓶2组,实物折合人民币计38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侍某至本县合德镇发鸿街健康饭店楼下,采用掀电动车坐凳的方式,窃得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新大洲牌电动车内电瓶1组,销赃得人民币200元。2、2014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侍某至本县农村商业银行大院车棚处,采用掀电动车坐凳的方式,窃得陈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欧派电动车内电瓶1组,销赃得人民币200元。3、2014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侍某至本县合德镇双拥路联想电脑门市前,采用千斤顶拆卸汽车轮胎的方式,窃得姚某停放在该处苏J×××**号白色悦达起亚牌K3轿车轮胎及轮毂各4只。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窃轮胎及轮毂价值人民币3400元。被告人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退出赃款400元,所窃轮胎及轮毂被追回,另赔偿被害人姚某经济损失1000元,均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侍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侍某供述;2、被害人高某乙、陈某、姚某陈述;3、证人高某甲、孙某证言;4、辨认、勘验笔录、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领条、情况说明;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力,且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侍某盗窃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侍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赃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侍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爱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红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