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瓦民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玥与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市阳光管理处、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市阳光管理处,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2875号原告:王玥,女委托代理人:栾祥鹏,男被告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市阳光管理处,住所地瓦房店市钻石街48号。负责人:张永谦。被告: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分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南共济街二段152号。负责人:赵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与被告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市阳光管理处、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玥负担。审 判 长  赵淑娥人民陪审员  曲 艺人民陪审员  蒋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芳第2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