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张某,男。被告某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