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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县民三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乔广友诉被告乔立勇遗失物返还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乔AA

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三初字第2226号原告:乔某某,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镇下洼子村第*组****号。被告:乔AA,男,30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镇下洼子村第*组。原告乔某某诉被告乔AA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喜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景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