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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40号原告付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16日。委托代理人雷震,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女,生于1961年1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俊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