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40号原告付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16日。委托代理人雷震,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女,生于1961年1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俊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