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伟诉被告王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王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刘建伟。被告王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石洪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伟诉被告王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伟撤回诉讼。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建伟负担;保全费30元,因未进行财产保全,退还原告刘建伟。代理审判员 李美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