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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法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桂环与被执行人薛士华、李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桂环,薛士华,李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密法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宁桂环,女。被执行人薛士华,男。被执行人李省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桂环与被执行人薛士华、李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日向李省君下发执行通知书,因薛士华、李省君已经履行了部分欠款义务,且宁桂环与李省君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故宁桂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密法执字第62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宁桂环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薛士华、李省君继续偿还(2014)密商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至还清欠款时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待被执行人薛士华、李省君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贵代理审判员  蔡 华代理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