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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永峰与李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峰,李清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王永峰。委托代理人董丽华、贺洋(实习),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峰诉被告李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王永峰负担。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