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开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永峰与李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峰,李清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王永峰。委托代理人董丽华、贺洋(实习),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峰诉被告李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王永峰负担。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