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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金山区吕巷镇马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骆益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70号原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原告某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村民委员会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娟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