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聆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莲花村村民委员会、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莲花村村民委员会7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聆,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莲花村村民委员会,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莲花村村民委员会7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杨聆,女,汉族。法定代理人乔兴义,男,汉族。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莲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元奎,该委主任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莲花村村民委员会7组。负责人乔兴东,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聆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莲花村村民委员会、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莲花村村民委员会7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聆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