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周红霞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霞,合肥兢克弹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周红霞。被执行人:合肥兢克弹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红霞与被执行人合肥兢克弹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裁字(2014)第2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肥兢克弹簧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兢克弹簧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