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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谢楚实与阜南县王堰镇新生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楚实,阜南县王堰镇新生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楚实,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欧阳武,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南县王堰镇新生小学,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培林,该小学校长。上诉人谢楚实因与被上诉人阜南县王堰镇新生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郭阳审判员  李刚审判员  代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