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曲军申请孙文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军,孙文举,陈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曲军。被执行人:孙文举。被执行人:陈福胜。本院在执行(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0000.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于 波审判员 : 刘 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庆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