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书平与刘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书平,刘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1464-1号申请执行人:杨书平,女,澳门居民,现住澳门,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1536403⑺。被执行人:刘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915。本院(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刘锐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刘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珠海市拱北昌盛路新丰综合楼2号A座底层7#13-14楼梯间的预购登记人为被执行人刘锐(预购证号:B199802819),现上述房产由赖才荣承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锐在珠海市拱北昌盛路新丰综合楼2号A座底层7#13-14楼梯间的租金收入(提取金额以人民币12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