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执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顾汉忠与易军、周友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1401号申请执行人顾汉忠。被执行人易军。被执行人周友芳。申请执行人顾汉忠与被执行人易军、周友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0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易军、周友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军、周友芳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顾汉忠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154443.8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94.50元、执行费221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易军、周友芳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易军、周友芳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160652.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止为2297.3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