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钱会永与郭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会永,郭青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16号原告钱会永。被告郭青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会永诉被告郭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会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会永撤回对被告郭青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