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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钱会永与郭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会永,郭青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16号原告钱会永。被告郭青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会永诉被告郭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会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会永撤回对被告郭青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