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兰兰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兰,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56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兰兰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卫宾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建其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李兰兰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无可执行之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兰兰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长安执字第015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