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民一初字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7-16
案件名称
刘勇与王延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勇;王延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975号原告刘勇,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刘彬(特别授权),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信,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辛延东(特别授权),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广场路东段,机构代码:16632103-1。负责人贺树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燕(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王延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因被告陈月庆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月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勇撤回对被告陈月庆的起诉。审判员 刘智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