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61号之一 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石家庄市鹿泉惠民法律服务所。 被告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 查封原告张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AA8888号的保时捷越野车一辆。在法院审理期间,上述车辆不得买卖、转让、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