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翁民初字第5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筑鑫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筑鑫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5224号原告翁牛特旗筑鑫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商贸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董事长。被告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定代表人罗某,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筑鑫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要求将被告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路与滨水南路交叉口的乾昌广场9号楼12号大厅(房权证号为:163XXXXXXX**)、9号楼19号大厅(房权证号为:163XXXXXXX**)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路与滨水南路交叉口的乾昌广场9号楼12号大厅(房权证号为:163XXXXXXX**)、9号楼19号大厅(房权证号为:163XXXXXXX**)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刘某所有的丰田车(车牌号为:京N65X**)一辆予以扣押;三、将担保人翁牛特旗筑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奥迪车(车牌号为:蒙DUX4**)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