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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北苑宾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家信用社,招远市北苑宾馆,招远市张星镇苑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家信用社。被执行人招远市北苑宾馆。被执行人招远市张星镇苑家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北苑宾馆、招远市张星镇苑家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招执字第15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大强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