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乌美男与许志刚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美,许志刚,李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乌美男,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许志刚,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李彦刚,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满族,教师。本院在执行乌美男申请执行许志刚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