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秦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19号原告:秦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仁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毛益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