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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秦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19号原告:秦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仁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毛益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