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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张君与穆建爽、周晟博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君,穆建爽,周晟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张君,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生,住辽源市东丰县。被申请人穆建爽,女,汉族,1980年9月29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周晟博,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张君因与被申请人穆建爽、周晟博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穆建爽所有的吉ALD9**号宝来牌小型轿车及车籍,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金玉延所有的吉ADT7**号速腾牌小型轿车车籍。查封被申请人穆建爽所有的吉ALD9**号宝来牌小型轿车及车籍。申请人张君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