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杨丽杰与龚晓军、龚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杰,龚晓军,龚文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2631号原告:杨丽杰,女,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龚晓军,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代理人:韦德照,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文福,男,195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杰诉被告龚晓军、龚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袁成维负担。审判员 洪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