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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沈守章与郑桂平刘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守章,刘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沈守章,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郑桂平,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系原告沈守章妻子。被告刘金光,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户籍地福安市,现住址。原告沈守章与被告刘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沈守章的委托代理人郑桂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守章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1月19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款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金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被告刘金光向原告沈守章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款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告催讨该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沈守章与被告刘金光就借款20000元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应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及时予以清偿,现被告未能偿还该款,原告以起诉方式主张债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属法院职权事项,本院依当事人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进行分配,毋需原告主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沈守章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息,从2014年6月2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金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耀楠代理审判员  罗文君人民陪审员  兰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巧丹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