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秦建芳与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祥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芳,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祥友,张红,王维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秦建芳。被告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以北荷欢路以东SOHO新e城A20室。法定代表人王祥友。被告王祥友。被告张红。被告王维纯。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建芳与被告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祥友、张红、王维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祥友、张红、王维纯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四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祥友、张红、王维纯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四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