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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红岩诉周雅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岩,周雅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李红岩,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被告周雅辉,女,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李红岩诉被告周雅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红岩承担。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月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