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执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王军红申请执行火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红,火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277-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红,男,汉族。被执行人火荣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军红申请执行火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白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愿意不经过评估、拍卖以其自有的甘D-B89**号本田小轿车抵付欠申请人140000元欠款,申请人也同意该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火荣国名下的甘D-B89**号本田小轿车一辆交付申请人王军红抵偿欠王军红的借款140000元。甘D-B89**号本田小轿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王军红。二、申请人执行人王军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东兴审判员 孙明学审判员 任小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