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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冀宏与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宏,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55号申请人冀宏,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武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冀宏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红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2191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店内销售的相应价值车辆。担保人宁夏翔顺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冀宏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