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辖初字第00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袁某上诉称:上诉人现住所地和居住地均为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般来讲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从现有证据反映,自2008年起至2014年5月,袁某生活和工作均在张家港市,其在原审法院2014年7月立案受理本案时,在张家港市的居住已超过一年,所以原审法院作为袁某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袁某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茵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谢 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茗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