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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恢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付德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付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恢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被执行人:付德海,男,满族,1980年6月19日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德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居住地系委托法院所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08)沙民二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