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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新兴煤炭有限公司、山西中煤煤电工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新兴煤炭有限公司,山西中煤煤电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东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缪友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盐城市新兴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纯化路84号盐城宾馆亮月楼6212室。法定代表人黄学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中煤煤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303号407室。法定代表人黄学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盐城市新兴煤炭有限公司、山西中煤煤电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新兴煤炭有限公司、山西中煤煤电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额的财产。申请人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对被申请人盐城市新兴煤炭有限公司、山西中煤煤电工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