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十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与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十堰市新安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行初字第00052号原告十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汪晓春,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柯有柱,该局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汉江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熊玉泉,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宗国,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干部。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代理人刘健霖,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第三人十堰市新安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43号。法定代表人潘同平,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新明,湖北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该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十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不服被告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将案件诉争房屋属性提请有权机关进行界定,现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绪喆审 判 员 王爱武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