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王锦萍与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萍,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29号原告:王锦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魏俊卿,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立案、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萍诉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锦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开发的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李贺大道南侧健瑞精品小区的下列房屋:A座1单元(东单元)xxx号、xxx号成套住宅。王志君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阳县锦屏镇高桥村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99)字第私xxxxxx号的非成套住宅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锦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李贺大道南侧健瑞精品小区的下列房产:A座1单元(东单元)xxx号、xxx号成套住宅,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二、担保人王志君所有的位于宜阳县锦屏镇(原城关乡)高桥村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99)字第私xxxxxx号的非成套住宅在查封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