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戴玖辉、戴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戴玖辉,戴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地址福建省永定县凤城镇东半街,组织机构代码:85794831-9。法定代表人张炎林,行长。被执行人戴玖辉,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戴国辉,男,汉族,干部,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戴玖辉、戴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7月10日向戴玖辉、戴国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并派员到交警、房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戴玖辉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戴国辉仅有工资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戴国辉的工资,待扣划后再依法分配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永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0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陈红应代理审判员 陈锦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微信公众号“”